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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六、磋商供应商资格”更改如下 :
原“(一)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具备为本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更改为“(一)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经营许可,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具备为本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涉及以上内容的相应条款均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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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