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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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
时间:2024-09-27 10:18:57

**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181号)、《**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府办〔2023〕1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办〔2023〕4号)等有关,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通告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与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第三条申请受理对象。

(一)具有**县户籍(含**县下辖镇)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的孤儿;(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三)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四)在**辖区内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五)在**县稳定就业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以及家政从业人员。

第四条申请受理地点。

(一)符合条件的**县户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的孤儿到户籍所****社区、居(村)委申请;(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异地务工人员、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以及家政从业人员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统一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户籍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的孤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县公租房所在镇户籍或在公租房所在镇内稳定务工,且年满18周岁,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其中廉租类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收入标准(每年的****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县内无自有产权房、自建房,或拥有唯一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或唯一住房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危房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县三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产权物业;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危旧房改造等保障性**工程政策;没有享受过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侨房政策等住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机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车及车辆价值在2万元以下除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工商登记,或开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5万元(含本数)。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毕业未满5年,具有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2.申请人与**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提供工作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县都城镇、连滩镇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工作单位无提供宿舍住房,或拥有唯一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或唯一住房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危房的。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引进到**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县都城镇、连滩镇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工作单位无提供宿舍住房,或拥有唯一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或唯一住房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危房的。

(四)异地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县居住证,在**县辖区内稳定就业年限达到1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新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申请人在**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且申请时处缴费状态;

3.申请人年满18周岁,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其中廉租类住房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收入标准(每年的****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县都城镇、连滩镇辖区内无自有产权房,或拥有唯一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或唯一住房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危房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机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车及车辆价值在2万元以下除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县三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产权物业;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工商登记,或开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5万元(含本数)。

(五)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以及家政从业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县居住证(本县户籍不用提交),在**县就业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家政从业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等群体,在用工单位稳定就业年限达到1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新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申请人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以上,且申请时处缴费状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县都城镇、连滩镇辖区内无自有产权房,申请人工作单位无提供宿舍住房,或拥有唯一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或唯一住房被鉴定机构评定为危房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没有机动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车及车辆价值在2万元以下除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县五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产权物业;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工商登记,或开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5万元(含本数)。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和审核流程

第六条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者应当如实填写《**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确保材料真实性(提供复印件,原件核查),瞒报、虚报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县户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的孤儿应提供材料。

1.《**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户籍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工作(收入)材料、就读材料;

4.其他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交材料。

1.《**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材料;

3.申请人学历材料;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工作材料;

5.社保费缴交材料;

6.其他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应提交材料。

1.《**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材料;

3.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的文件或材料;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工作材料;

5.社保费缴交材料;

6.其他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四)异地务工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异地务工人员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材料;

3.**县居住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工作(收入)材料、就读材料;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工作材料;

6.申请人社保费缴交材料;

7.其他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五)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以及家政从业人员应提交材料。

1.《**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材料;

3.**县居住证(本县户籍不用提交);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职工作材料;

5.申请人社保费缴交材料;

6.其他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并公示:****保障部门**镇民政、****村委、居委)通过材料审核、系统查询、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初审,****管所)、民政、****中心、****中心、社保、市场监管、人才主管等部门,通过资料核查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

(三) 轮候与配租: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按轮候时间、次序,以实物配租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方式落实住房保障。

(四)对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和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的孤儿、获得县级以上优秀志愿者荣誉人员等,按规定优先予以保障。

第八条实物配租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实施发放,以后每年度复审一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收回保障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配合年度复查的,情节严重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或者停发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县现公租房房源分布位置均位**城镇、连滩镇的**范围内。

第十条咨询电话、网址。

****管理中心:0766-****285

****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

http://www.****.cn/

第十一条本通告与国家、省、市今后颁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

特此通告。

附件:1.**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指南.docx

2.**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户籍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2024).doc

3.**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类2024).doc

4.**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类2024).doc

5.**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类20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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