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征求宝鸡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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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9-2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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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中心,市级各部门、单位,****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公司: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动态管理和常态化退出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采购工作质效,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经销商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研提意见,并于2024年10月16****财政局。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中心、****公司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博 电话:0917-****072

电子邮箱:****@126.com

****

2024年9月27日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动态管理和常态化退出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采购工作质效,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经销商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制定本县区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中心负责**市本级电子卖场供应商的征集、商品上架审查和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做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电子卖场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由制造商、代理商、电商等组成。

电子卖场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受****委托,负责**市本级电子卖场建设和运行,配合********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公开征集承诺入围方式产生,以常态化征集为主,实行“厂商授权”“经销商”“电商”三种入驻模式。

****中心提出征集实施方案,经****备案后实施;或由****提出征集品目等,****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征集时应明确品目、品牌,入围后应当按照电子卖场品目类别入驻要求签订电子卖场入驻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品目、品牌。

电子卖场已入驻的供应商、品目、品牌,应与历次征集的结果保持一致,且其入驻协议均应在有效期内。

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应在已入围的品目、品牌范围内。

第六条 未参加征集的供应商、或参加征集而未入围的供应商,不得入驻电子卖场。

已入驻的供应商,其未经征集的品目、品牌不得入驻电子卖场。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适宜纳入电子卖场的,由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审核同意,****中心办理电子卖场入驻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中心负责,运维单位配合,对征集入围流程、规则、入驻协议、“厂商授权”模式、“经销商”模式、商品上架、统计、查询等予以优化,并实行常态动态管理。

第九条 供应商的入驻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供应商应提出续期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续期,每次续期不超过两年。****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续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供应商申请续期需提交的资料等要求,****中心参照当年电子卖场征集要求提出,经****备案后实施。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其入驻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供应商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续期申请。

第十条 供应商在入驻协议有效期截止前提交续期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一次补正提交资料的机会,****中心应对相关供应商资料做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全部告知应补正的资料要求。供应商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提交补正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提供网上直购、议价、竞价和网上询价4种交易方式。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金额或数量较大的,鼓励采用议价、竞价、询价等竞争方式或带量采购等价格优惠方式。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入驻协议有效期截止前未提出续期申请的或补正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其入驻协议****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其入驻协议予以失效,相关供应商如需再次入驻电子卖场,应参加当年电子卖场征集。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运维单位配合,按季度分品目对供应商的电子卖场交易情况进行巡查分析和动态管理。

根据巡查分析情况,****中心就电子卖场品目设置、征集范围等向****提出建议,就交易量、品目调整、价格调整等对相关供应商进行提醒约谈,以及提出和落实其他动态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巡查分析和动态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某一品目下所有供应商连续两个季度未发生交易的;

(二)某一供应商的所有品目连续两个季度未发生交易的;

(三)某一供应商的某一品目连续四个季度未发生交易的;

(四)某一供应商的所有品目超过十个的;

(五)已入驻的供应商,未通过征集而新增品牌、新增品目的;

(六)未通过征集而入驻的供应商;

(七)商品价格过高的。

第十五条 已入驻的供应商,未通过征集而新增品牌、新增品目的,****中心冻结其入驻协议并予以提醒约谈,改正后解冻其入驻协议。

未通过征集而入驻的供应商,****中心失效其入驻协议并予以提醒约谈。

第十六条 商品价格高于生产厂商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或明显高于该商品社会公允价格,或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承诺折扣率等情形的,****中心对相关商品予以下架,对相关供应商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相关商品予以重新上架;逾期拒不改正或多次发生的,****中心对相关商品予以下架,冻结相关供应商入驻协议并予以提醒约谈,改正后解冻其入驻协议、相关商品予以重新上架。

鼓励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反馈商品价格过高情况,相****市政府采购中心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需提交书面申请,****中心审核同意后退出。

第十八条 电子卖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由采购人、供应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中心进行调解、处理,相关当事人、运维单位应予配合。交易纠纷的协商、调解、处理依据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第十九条 ****中心按照交易纠纷责任归属,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被多次警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

对供应商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合同履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交易纠纷调解处理过程中,发****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中心移交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由****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心定期向****报告征集情况、动态管理、供应商退出、纠纷及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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