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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知情权,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机关:****政府,批准文号:****,批准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被征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委员会****小组。征地面积:7.688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7.6889公顷(其中耕地4.9505公顷、林地1.6169公顷、草地0.1009公顷、其他农用地1.0206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发布的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现状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局将**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六、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6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政府关于富****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变更)用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
2.土地勘测定界图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