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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姜云、秦永莲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县**镇**路一品水岸小区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经查询,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6)第04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县房权证**镇字第****1160号,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25.50平方米,建筑面积:95.74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姜云、秦永莲所持有的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姜云、秦永莲
公告单位:****中心
2024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