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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办理工程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的通知
各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县公共****事务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心发﹝2024﹞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提交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
二、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推送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未及时处理保证金退付流程的,****将予以提醒,若提醒后仍不办理退付的,作为不良信息抄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人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招标投标信用平台。
四、若项目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理退还的,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当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提交暂缓退还的情况说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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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