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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华元恒道(上****公司14.63%股权转让项目 | ||
| **** | 监测编号G32024HA****060 | |
| 854.93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2024-09-29 | 挂牌截止日期2024-10-31 | |
| 华元恒道(上****公司 | |||
| **市**区南**路381号405D03室 | 所在地区**市/**** | ||
| 闫颢天 | |||
| 2013-08-02 | 注册资本(万元)20500.000000人民币 | ||
| 其他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 913********428861K | |||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其他类型 | ||
| 6人 | 金融分类|||
| 5 | 股份总数|||
| **惠和****公司 | 51.22 | ||
| **耀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51 | ||
| ****公司 | 14.63 | ||
| ****集团****公司 | 9.76 | ||
| 王东虎 | 4.88 | ||
| 2023 年 | |||
| 15209.680000 万元 | 114.860000 万元 | 15094.820000 万元 | |
| 31.870000 万元 | -793.690000 万元 | -793.69000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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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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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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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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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08.550000 万元 | -47.280000 万元 | 14955.830000 万元 | |
| 1.080000 万元 | -137.600000 万元 | -137.60000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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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 2024-06-24 |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
| 854.93 | 评估总资产(万元)5951.46 |
| 114.64 | 净资产(万元)5836.820000 |
| ****公司 | ||
| 914********02070X1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CBD商务外环**A-25****交流中心大厦)26层2607室 | 经营规模中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60100.0274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张亚辉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其他类型 | ||
| 14.63000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4.630000 % | |
| 省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省 | ||
| **** | 批准文件类型其他 | |
| 2022-05-06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集团董事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平董办纪[2022]28号) | |
| 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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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否 | ||
| 否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否 | ||
| 否 | |||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 |||
| 25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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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区、**区和**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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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足****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4.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之日期间损益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处理。 5.****交易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6.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7、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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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标的企业其他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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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秦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199****7709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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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