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噪声自动监测站点运维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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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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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监测站点运维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高凌****公司

地址:****工业园屏东一路一号

被投诉人:**大为****公司
地址:**市**区七道湾街道万科大都会8号楼9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大为****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高凌****公司投标时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小组****控制中心认定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通过资格审查。****控制中心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控制中心限期改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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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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