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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社会组织 |
| 发文单位: ****民政局 | 效力状态: |
| 标 题: 丹民审函〔2024〕7****民政局关于同意**县****中心成立登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丹民审函〔2024〕7号 |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
丹民审函〔2024〕7号
****民政局
**县****中心筹备组:
你组报来的《关于成立**县****中心的申请》等材料已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同意成立“**县****中心”,属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心成立后,必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登记《章程》进行日常管理,开展业务活动。****机关****民政局和业****司法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每年度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中心资金自筹解决、自负盈亏、自我承担法律民事责任,中心服务所得****中心内部开展的相关活动,不能私分、挪用、分红等。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各种证照。
****民政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
**** 2024年9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