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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13-****734
通讯地址:********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 编:643000
|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件全文 |
| 1 | ****医院老院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自环自井审批〔2024〕8号 | 2024年9月29日 | 见附件 |
| 2 | **市****公司摩托车配件生产项目 | 自环自井审批〔2024〕9号 | 2024年9月29日 | 见附件 |
| 3 | ****公司年产700吨气泡垫、1000吨塑料薄膜项目 | 自环自井审批〔2024〕10号 | 2024年9月29日 | 见附件 |
| 4 | ****公司年产1万台冷却设备项目 | 自环自井审批〔2024〕11号 | 2024年9月29日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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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 自环自井审批(2024)9号-公示.doc (36.00 KB)
下载 自环自井审批(2024)10号-公示.doc (36.00 KB)
下载 自环自井审批(2024)11号-公示.doc (38.90 KB)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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