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名称:**县乡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镇)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县**镇桑树村、**村
实际投资总概算:4506.87(万元),环境保护投资:108.50(万元),环境保护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4%
实际生产能力:项目区总面积****188m2,其中,桑树村表土剥离量44366.41m3,回覆量44366.41m3,平整工程方量70823m3,翻耕面积44.382hm2,土壤改良面积44.382hm2,**机井4眼、井房4座,**村表土剥离34.2747hm2,剥离土方量102824.1m3,回覆量102824.1m3,平整工程方量106194.5m3,土壤改良面积94.6941hm2,**机井9眼、井房9座。本项目地下水开采年总取水量为17.6626万m3。
2023年3月委托****编制完成了《**县乡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镇))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3月14****环境局****分局予以批复,批复文号为通环审字[2023]11号。
本项目为生态类建设项目,根据《****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吉环管字〔2016]10号)可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项目于2023年11月20日开始建设,并于2024年5月18日完工投产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原环境保护部〔2017〕4号文,2017.****.22)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中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后,需要查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查清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调查分析该工程在建设和试运营期间对环境已造成的实际影响及可能存在的潜在影响,以便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补救和减缓措施,并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为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研读资料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县乡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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