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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供销社所属**路26号(26-4)临街门头房四年使用权租赁 |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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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33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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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8 |
| 动态报价 |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场所所用水、电由出租方单独安装水电表计量,按承租方水、电表实际用量按照出租房暂执行的价格,产生费用由承租方月底前交付,过期将收取滞纳金1%,如出租方收到供电部门和自来水部门的超计划用水电费,承租方应按使用比例承担费用。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出租方在交付承租方租赁房屋时房屋结构完好无损,达到国家正常使用标准。按照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承租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具有维修义务,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全部经济补偿。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因使用房屋从事经营产生的工商、税务、卫生、治安、食检局等费用,****办事处的规定及要求,由承租方承担并缴纳。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方在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在承租房屋的周围及屋顶乱搭乱建各种房屋及设施(必要的经营辅助用房除外)。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满,承租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按照要求参与**产权交易平台投标租赁。如双方合同未到期,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押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向出租方多支付一个月的租赁费。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间,不得将标的物进行抵押贷款和对外担保,不得在标的物上进行**、改建。**改建的部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