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矿业有限公司汶川毛岭铁矿“7﹒21”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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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7﹒21”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08

********铁矿“7﹒21”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21日6时58分左右,**县********铁矿五中段510采场6号出矿口1名工人在进行撬毛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5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左永祥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请应急管****安监局**局,务必压实安全责任,强化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确保矿山行业安全”。**省应急厅、****监局**局立即派出工作组带领专家当天下午到达现场指导。罗振**长作出批示:“严查原因,依法妥处”。陶钢副州长作出批示:“******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赫洛杰县长作出批示:“请雪燕、熊壮、黄俊同志并安办、自然**、经信局,举一反三,****煤矿山按永祥省长批示要求,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确保矿山行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等相关规定,****政府同意,****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局、**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县经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铁矿“7˙21”事故调查组,****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1日6:30分,****集团有限公司驻****铁矿项目****铁矿项目部)打钻工作班组工人陈x文、陈x**汤x松3人,在班组长李x望安排下,下井对五中段510采场6号出矿口进行作业前浮石清理。到达作业场所后,汤x松负责用撬毛杆清理浮石,工作现场堆放有前期生产没有及时运走的矿石,汤x松蹲在堆放的矿石上用撬毛杆把作业顶部和四周岩壁的松散石敲打下来,陈x文负责在他旁边观察安全,陈x平在距离汤x松和陈x文6米左右的地方进行工作前准备。6时58分许,汤x松在撬动卡塞在上方的矿石时,被自己撬落的矿石砸中胸部受伤。8时10分左右,救护队将该工人救援出井,8时50分左右,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陈x平马上报告班组长李x望,李x望报告给安全经理郑x雄,郑x雄组织矿山救护队下井救援,同时拨打120。

****于7时39分接到**矿业电话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管理局、****监察局**分局,****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应急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要求矿井所有当班人员全部撤离疏散出井,并第一时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死者善后事宜等工作。

2024年7月24日,毛岭铁矿项目部与死者家属签订《死亡补偿协议》,2024年7月25日善后工作处置完毕。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事故作出指示,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带领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指挥救援,********铁矿项目部****救援队对伤者进行救援并报120,事故善后等事宜得到及时地处理,事故后果没有扩大,整体应急处置措施到位。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矿业),****集团有****公司,拥有破碎—球磨—磁选(干、湿式)生产线两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48392G,类型:****公司,成立日期:2004-02-27,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住所:****酒店综合楼五楼,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董文富,经营范围:铁矿的勘探、开采及选矿,以及锂辉矿、铅锌矿、硅锰矿、**石矿产品的深加工及经营。

****铁矿****铁矿)****煤矿山,始建于1961年11月,位于**州**县威州镇新桥村。**矿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有效期2024年03月07日至2027年03月07日;采矿许可证,编号:C510********221****7453,有效期2010年12月28日至2034年10月28日。

目前,毛岭铁矿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采用平硐+溜井开拓,浅孔留矿法采矿。目前布置了2255m中段(回风中段)、2195m中段(生产中段)、2028m中段(运输中段),在2195m生产中段布置了510采场、512采场、504采场。

毛岭铁矿于2011年10****设计院负责编制《****毛岭铁矿灾后重建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经专家组多次研讨修改,于2012年6月向四****管理局报送《安全专篇》申请审查。同年6月27日四****管理局组织评审,2012年7月16日取得四****管理局《关于****毛岭铁矿灾后重建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川安监函〔2012〕239号),同意《安全专篇》中有关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设计。2012年7月**矿业组织基建开拓。2013年1月9日,四****管理局****铁矿进行试生产。2014年10月13日四****管理局****铁矿灾后重建工程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可以投入使用。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巷),是**矿业的承包单位,****铁矿矿山开拓工程、采矿及采掘工程施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7MA2AU20Y75,类型:****公司,成立日期:2019-05-28,经营场所:**省温****政府路99号,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法定代表人:李龙,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非煤矿山矿产**开采;煤炭开采;施工专业作业等。

**中巷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FM安许证〔2023〕CCJ019号,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施工作业(限9个项目),有效期限:2023年09月24日至2026年09月23日,发证机关:****应急管理厅。

**中巷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03259,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2028年12月28日,发证机关:****建设局。

**中巷已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书编号:330****300357,资质等级为四级,从业范围为设计施工,有效期为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7日,发证机关:******厅。

**中巷于2023年10月13日下发《关于成立****毛岭铁矿项目部及聘任郑计凌同志为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巷建工〔2023〕77号),成立****毛岭铁矿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委任公司****铁矿项目部经理。2023年10月13日**中巷对郑计凌下发委托书,委托郑计凌同志全权负责项目部的施工。

(三)事故**概况

1.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

**地处**盆地北西缘****西段,属深切割高山地貌。地势北西高,南东低,海拔1908~3065m,水系不太发育,以茅岭山脊为分水岭,属岷江水系。

**属川西温暖带大陆性半干旱季风气候区,气候垂直分带明显,总体气候干燥,降水量少而稳定。**内电力**丰富,****电站,电力充足,矿****电站,距离约6km,满足**生产用电需求。

**位于**县城280°方向、直距约7.5km的威州镇茅岭村、禹碑岭村境内,有约10km简易道路通往**县城并与213国道、都(**)汶(**)高速、汶(**)马(**)高速相接,交通较为方便。

2.**地层及构造情况

1)**地层:

**大地构造隶属****印支褶皱系东侧、**弧形构造东部反转弧形构造带上,东侧邻近**山台背斜,其间为茂汶深大断裂分隔。

2)**构造:

区内构造为褶皱和断层。

(1)褶皱

**处于巴颜喀拉冒地槽褶皱带,茂汶**背斜中的克枯倒转复式背斜(Ⅴ9)南东翼和羊**倒转向斜(Ⅴ10)北西翼之间。

(2)断层

区内由于受由北西向南东挤压作用,形成一系列南西—北东走向的断裂,而**则处于茂汶断裂的北西侧。

3.生产及辅助系统简介

毛岭铁矿开拓运输系统为平硐溜井,其中2195m为中段运输巷道、2028m为主运输平硐。2195m中段生产的矿石由采场底部的漏斗或铲运机直接装YCC1.2-6型1.2m3翻转式矿车,然后由ZK7-6/250型架线式电机车牵引至中段溜井卸矿硐室,卸入矿石主溜井。矿石经165m主溜井下放到2028m水平,主溜井装矿硐室采用振动放矿机装入1.2m3侧卸式矿车经编组由ZK7-6/250型架线式(7t)电机车牵引经约715m主平硐和约170m地表电机车道运往南西侧的选矿厂原矿仓翻卸。

(四)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2023年10月13日,**矿业和**中巷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就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协议约定由****铁矿矿山开拓工程、采矿及采掘工程施工,**矿业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为承包方提供生产安全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

(五)事故相关情况

**整体地势西北高南东低,山体最高点位于窑子沟流域北侧山顶,标高3405m,最低点位于新桥沟与岷江交汇处,标高1315m,相对高差约2090m。属深切割中高山地貌。事故发生区域的岩性主要为黑云变粒岩,具有粒状结构和片理构造,具中等以上硬度。矿石呈灰黑色,粒状变晶结构,块状、片理构造。矿体总体走向为北东70°~80°,倾向北西330°~350°,倾角30°~90°,浅部相对较缓,深部变陡。矿体中无明显断层、破碎带,仅局部含黑云母夹层。本次涉及的事故区域巷道长度约7米,事故现场在需要的区域采用锚杆永久支护,确保巷道的稳定性,其他地方采取的临时支护。若出现通风不畅情况,掘进施工过程时要安装局扇加强通风。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地点进行“敲帮问顶”“撬毛排险”,彻底处理好浮石并安全确认后方可作业。此次导致事故矿石大小长3米,宽1.5米,高0.2米,重约3.2吨。撬毛排险时使用撬毛杆,长度分别为1.5米和2.5米,视工作现场具体情况使用。

事故发生地位于2195m中段510采场6号出矿口,属于**矿业《安全专篇》设计内采场,具体位置如图:

事故发生现场具体位置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汤x松,男,35岁,身份证号码:****291989xxxx2613,家庭住址:**市**县高燕镇xx村3组19号,****集团有限公司驻****项目部打钻工。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3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五中段510采场6号出矿口在实施爆破后,顶板岩石破碎,存在浮石。死者汤x松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在实施撬毛作业前未及时清理堆放在作业区域内的矿石,违规跪在堆放的矿石上进行操作,操作时违反操作规程未站在安全位置,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引起重视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矿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一是未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二是****未完**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工作;三是未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负责人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中巷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铁矿项目部开展全面隐患检查不到位,检查结果未作如实记录;****铁矿项目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铁矿项目部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开展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记录不全;****铁矿项目部未按规定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主要负责人郑x凌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未建立检查台账;****铁矿项目部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铁矿项目部经理郑x凌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七是安全经理郑x雄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八是班组长李x望岗位安全培训不到位。

(3)班组长李x望在事故发生前未对当天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当班工人陈x文未能落实观察员职责,未按照岗位职责及时指出和纠正汤x松违章操作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铁矿“7˙21”冒顶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矿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承包单位以包代管。未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未完**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工作,未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未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经调查,**矿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铁矿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以包代管。****铁矿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人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无相关材料。

2.未完**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工作。经调查,**矿业未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的监督检查,未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进行每月一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未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经调查,**矿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其负责人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存在带班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

**中巷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毛岭铁矿项目部开展全面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检查结果未作如实记录;毛岭铁矿项目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毛岭铁矿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记录不全;毛岭铁矿项目部领导层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全生产检查计划,未建立检查台账;毛岭铁矿项目部班组长李求望班前培训教育走过场,未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1.毛岭铁矿项目部开展全面隐患检查不到位,检查结果未作如实记录。经调查,**中巷开展全面隐患督查检查不到位,****铁矿项目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开展全面隐患督查检查不到位,检查结果未作如实记录。

2.毛岭铁矿项目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经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当事人,汤x松工作的地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并消除。

3.毛岭铁矿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记录不全。经调查,毛岭铁矿项目部提供了2024年1月至7月20日的安全培训相关资料,未开展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次只以项目部召开例会和班组班前会口头教育的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走形式,培训记录不全,安全培训不到位。

4.毛岭铁矿项目部经理郑x凌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经查验五中段和八中段出入井登记本(2024年1月至7月20日),在2024年1月至7月期间,郑x****铁矿项目部经理,未到五中段带班下井,未能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5.毛岭铁矿项目部未按规定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未建立检查台账。经调查,毛岭铁矿项目部未按规定制定2024年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主要负责人郑x凌未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未建立检查台账。

6.毛岭铁矿项目部班组长李x望班前培训教育走过场,未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在日常的工作中,李x望对井下危险岗位作业人员仅在班前会作口头培训,无相关台账。致使汤x松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在作业过程前未及时排查作业场所的生产安全隐患,监测人员未及时阻止汤x松违章开展浮石清理作业。

(三)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2024年7月21日,**矿业总经理助理曾x作为带班领导,未能在采矿中段五中段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无相关记录材料。

五、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局

******局作为**矿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不到位,累计检查8次,发现问题2项,检查不深入、不彻底。

(二)****

****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不到位,****煤矿山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外包作业、顶板管理等弱项、短板预估不足。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集团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1.汤x松,****铁矿项目部井下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引起重视,工作过程中违章操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x望,****铁矿项目部班组长,事故当天随同员工一起下井,对打钻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未进行检查,未及时排查出工作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员工的班前培训教育走过场,未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郑x雄,****集团有限公司驻****项目部安全经理,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4.郑x凌,****铁矿项目部经理,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曾x,作为**矿业安全科科长,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事故发生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李x,作为****毛岭铁矿矿长,对员工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曾x,作为****总经理助理,未严格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依法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一个月,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董x富,作为****法定代表人,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认定

1.******局****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

2.建议********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委员会对其进行约谈。

七、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研判缺失,存在安全管理盲区,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扎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技术水平不高,违章作业,施工作业过程没有严格执行现行规范标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缺失,执行不严不实,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通过总结分析,深刻吸取教训。

一是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将“安全就是生命”的理念真正让全体员工共知、共享,唤起每名员工“违章就是事故意味死亡”的意识,时时刻刻践行“三不伤害”行为。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切实加强生产作业全过程、全面、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面辨识研判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关键人物重点抓。班组长是关键人物,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关键人物,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与现场安全工作结合最紧,班组长履职能力很大程度就是一个单位履职程度的体现,抓好了班组长这一层面就抓住了现场、抓住了管理、抓住了规范。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铁矿项目部要加强对相关规程及法律法规学习,并根据项目部作业地点及各岗位工种实际情况,重点开展打钻工安全操作规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事故案例等教育培训。**矿业应加强对该项目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队伍规范管理。******工程队伍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严防安全管理缺位、以包代管,并强化对外包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管控,督促其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中巷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属项目部安全管理,督促项目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狠抓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毛岭铁矿项目部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岗前安全确认和顶板分级管理等制度,增强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狠抓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作业现场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规定,按时验收销案。要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总局第34号令)规定,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全面掌****工程队伍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针对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安全隐患没有消除、没有达到整改验收销案的、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复工复产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直至完**全隐患整改验收销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四)强化企业应急管理。增加应急处置卡,避险措施,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做到监测数据可显示、监控内容可查询、预警报警可视化、处理过程要记录等,监测监控系统要稳定可靠运行,发生故障应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实现入井人员身份唯一性、正确性识别。做好升级改造,推广撬毛矿车的使用。

(五)加大机械化作业程度。锚定采、掘、支、运作业机械化、连续化目标,对涉及井巷掘进、采矿、支护和运输4种作业场景,结合生产规模、建设基础和开采条件,利用自动化控制技术,进行远程遥控改造,减少现场操作人员,实现机械化凿岩、破碎、撬毛、出矿等。

(六)加强专业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县矿山救援力量薄弱,无专业的矿山救护队服务,应急救援服务“一队难求”。**矿业要与附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在发生事故时可以及时得到专业救援。

(七)加大行业监管部门监管力度。行业监管部门应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作业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坚决处理。继续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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