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降解制品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4年9月30日,****可降解制品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工程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可降解制品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位于****经济开发区双凤路36号,依托现有厂房进行生产,项目阶段性投资800万元,阶段性验收后可年产100tPHA纸质餐饮具,年新增2800t吸管、348t透明杯、800t注塑餐具。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4年4月2日,****可降解制品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
575883。****于2024年3月委托****编制《可降解制品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6月3日取得了由******分局《关于****可降解制品及配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环建审[2024]3059号)。项目于2024年6月开工建设,2024年8月完成阶段性建设,与阶段性项目生产线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同期建设完成,并开始调试,具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项目从立项至今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阶段性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验收范围主要为年产100tPHA纸质餐饮具,年新增2800t吸管、348t透明杯、800t注塑餐具的生产能力及其配套设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处理措施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板桥河。
(二)废气
本项目主要产生废气为注塑成型废气、印刷废气。
①注塑成型废气:透明杯注塑成型废气经设备封闭+集气罩收集后通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排入24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刀叉勺、搅拌棒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24m高排气筒(DA007、DA008)排放;吸管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24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②印刷废气:印刷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经24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各生产设备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主要噪声源有:透明杯印刷机、注塑机、翻转机、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声级为70~90dB(A)之间。风机安装减振基座,且设置隔音房;生产设备安装减振基座,且位于厂房内部,自身墙体门窗隔声。项目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废塑料边角料、废含油抹布、塑料不合格产品、废油墨桶、废机油及包装桶、废活性炭。一般固废包括废塑料边角料、塑料不合格产品、废含油抹布,收集后暂存于厂区东北侧100m2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塑料边角料、塑料不合格产品经破碎后交由物资单位回收,废含油抹布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废机油及包装桶、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东北角18m2危废暂存间中,定期交由******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企业无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于2024年8月23日完成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174092B001P。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根据**鑫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如下:
1、废水
项目区总排口两日废水监测浓度平均值****处理厂接管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
2、废气
印刷废气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出口浓度为4.32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50mg/m3,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 34/ 4812.4-2024)表1中排放限值;透明杯注塑成型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出口浓度为3.52mg/m3,DA007刀叉勺、搅拌棒注塑成型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出口浓度为6.19mg/m3,DA008刀叉勺、搅拌棒注塑成型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出口浓度为5.19mg/m3,吸管注塑成型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出口浓度为5.30mg/m3,均小于其标准限值40mg/m3,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排放限值。
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1.44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4.0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为2.41mg/m3,小于其标准限值6.0mg/m3,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噪声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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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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