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梧州—乐业公路(鱼峰至宜州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45号)

审批
广西-梧州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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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4349/2024-9283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2日
标 题: ****水利厅关于**—**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45号)
发文字号:桂水审批〔2024〕45号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2日
****水利厅关于**—**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4〕45号)
2024-04-22 16:50

中铁建投******公司:

我厅于2024年4月10****公司提出**—**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项目代码:****)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请及时缴纳本项目新增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199,000.00元(其中**区141,900.00元,**区644,270.00元,**县176,110.00元,**县236,720.00元)。

五、其他仍按桂水审批〔2022〕32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壮****监测站关于报送**—**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桂水保监审〔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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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2日

附件:桂水保监审〔2024〕12号关于报送**-**公路(**至**段)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的报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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