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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4 年 10月 2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面积(㎡) | 备注 |
| 1 | ****00284 | ******联社 | 抵押权 | / | **县双****政府小区26号 | / | 抵押人:张爱云 |
| 2 | ****00284/江国用(2008)第474号 | 张爱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 | **县双****政府小区26号 | 商业:112.47、住宅:680.41;土地:151.2 |
公告单位:****事务中心
2024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