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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10-0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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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所有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总数不得超过2家;②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应确定具有拟投本项目的甲醇精馏装置工艺技术专利权的单位为牵头人;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3.3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不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在中华人民**国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应具有一套应用投标人所投工艺包的规模不小于35万吨/年甲醇精馏装置成功运行业绩。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的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品目号投标货物主机品牌制造商的授权函(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制造商与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将否决其所有投标)。 3.5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3.6 投标人被列为失信主体或投标人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如有),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主体或法人代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投标。 3.7 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拟投本项目的甲醇精馏装置工艺技术的专利权。注: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其具备所投工艺包专利权的证明材料。2、具体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款规定。 |
| 2024-10-25 09:30:00 |
| 90天 |
| 暂无 |
| 120,000元 人民币 |
| 6,000,000元 人民币 |
| 其它评标办法 |
| 2024-10-25 09:30:00 |
| 市开标厅(三)标书代写 |
| 待定 |
| 资格后审 |
| 否 |
| 0001-01-01 00:00:00 |
| 无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