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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10-09 20:19
| 90天 |
| 1.1元 人民币 |
| 3,358,741.17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1、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第二条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中第(四)条信誉要求第7条修改为:“投标人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处于禁止投标期内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首次进入**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首次进入**省交通建设市场及已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但尚无信用评价的从业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综合评价最近一个评价年度结果确定。尚无**综合评价的从业单位,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提供网站查询截图)。”,招标文件中关于本项要求同步调整。 2、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第二条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中第(五)条款修改为:“(五)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条款联合体修改为:“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补充10.2.20条款:“10.2.20若为联合体投标,授权委托书由联合体各方应共同授权一名代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和签署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资格评审内容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其中业绩最低要求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联合体各方配备人员均予以认可);评标办法中业绩、奖项得分等均以联合体牵头人为准;设计人员配备联合体各方配备人员均予以认可”。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第2.1.1条款中联合体投标人修改为:“联合体投标人(如果有):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详见重新发布的FYQ文件。 3、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第五条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第1条及招标文件32页附件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第1条修改为“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施工图纸中标注的时间为准)至少具有一项同类工程”。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10.2.9条款删除。 5、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汇总规则修改为:“所有评委打分去掉1个最高分、1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详见重新发布的FYQ文件。 6、本项目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4-10-24 9:00”,现变更为“2024-10-25 9:00”。原开标室:“第四开标室(1026室)”现变更为“第一开标室(1023室)”。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