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华(公民身份号码:430425******5717):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樟)应急罚〔2024〕执法-48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樟)应急罚〔2024〕执法-48号内容如下:2024年1月9日14时06分许,位于**市樟木头镇的广****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5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黄玉华作为涉事工程施工的实际组织人,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承包涉事工程,未搭设临时走道板、防坠网,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只通过口头教育强调安全工作,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督促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樟木****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关于**樟木****会展中心顶棚维修工程“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死亡证明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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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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