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大道东侧(剑和路至五环路)综合提升工程施工/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根据提问情况,现作如下答疑:提问1:招标文件P4页3.1.7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近年(2021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3个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2021年10月01日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而招标文件P14页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为:2024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两者矛盾,请招标人明确标书代写
回复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3.5.3条由: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4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修改为: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1年10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提问2:本工程绿化工程中存在“共享绿化**”,同一种类同一规格的共享绿化**分项清单价格和不为共享绿化**的分项清单价格价格差距甚大,根据招标分项清单的数量和材料数量比较,发现共享绿化**的植株未计取材料价,请招标人明确共享绿化**的分项清单是否不包含植株的材料价格
回复2:共享绿化**部分植株由建设单位提供,分项清单不包含植株材料价格。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4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修改为: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3家。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2条由: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4家。 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修改为: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含联合体牵头人)家数须不超过3家。 联合体需符合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四、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2024年10月28日09时30分,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此时间的作相应调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标书代写
五、其余内容不变,请以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