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因项目建设需要,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发布《关于**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预公告》,依据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该批次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和用途
该批次用地位于****草厂村、武南村、****委员会,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计2.7601公顷(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略图》),开发作为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单位、地类、面积
详见**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单位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备注 | |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亩) | 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按来政办函〔2023〕2号补偿,青苗补偿按武政发〔2023〕7号标准补偿 | |
| **** | 19280 | 28920 | |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发〔2023〕7号)规定进行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对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方式按《****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规定执行,采取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按《**壮族自治****保障厅 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等规定执行。
六、奖励标准
支持、配合政府征地工作,签订征地协议书,交出被征土地的,****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被征地农民奖励金。奖励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发〔2023〕7号)规定执行。
七、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补偿安置公告公布有效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征地办(****人民政府大院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情况以县征地办依法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联系人:李**,联系电话:0772-****692。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略图
2.**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