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地块位于**省**市单****社区,地块北至华城路,西至单虞路,****医院(在建)、**大阳车业,****社区耕地,地块占地面积61595.3m2。地块中心坐标:经度:116.07417゜,纬度34.75338゜。
地块历史为单****社区****基地,****基地全部拆除,地面平整,无外来土,无外运土,农用地还未停止耕种,地块内构筑物为施工方临时项目部,地块内还未施工建设。
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小学用地,未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调查地块由农用地、宅基地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小学用地,在此背景下,此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该地块及周围地块历史发展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识别、判断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地块使用历史中可能存在的污染因子、污染途径、污染范围及程度,确定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等,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有关文件指导,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该地块是否存在土壤环境风险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编制形成《****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未发现调查地块受到地块内及周边地块环境污染,本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接受,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小学用地(A33)的要求,不需开展第二阶段的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