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特征指标检验结果 |
质量指标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罐号 |
||||||||||||||
| 主要脂肪酸组成 % |
色泽 |
透明度(20℃) |
气味、滋味 |
含皂量(%)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价(KOH)(mg |
过氧化值(g |
加热试验(280℃) |
溶剂残留量(mg |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 |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g |
黄曲霉毒素B1(μg |
铅(以Pb计)(mg |
总砷(以As计)(mg |
苯并(a)芘(μg |
||||||||
| 24C24 XJC10 1505 |
菜籽油 |
500 |
散装 |
不限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4 |
符合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 0.03 |
≤0.20 |
≤0.05 |
≤1.5 |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 20 |
≤0.2 |
≤ 0.2 |
≤ 10 |
≤0.08 |
≤ 0.1 |
≤ 10 |
****园区2号罐 |
| 24C24 XJC10 1506 |
菜籽油 |
445 |
散装 |
不限 |
浸出三级及以上 |
2024 |
符合国家标准GB/T1536-2021 |
橙黄色至棕褐色 |
允许微浊 |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
≤ 0.03 |
≤0.20 |
≤0.05 |
≤1.5 |
≤ 0.08 |
允许微量析出物和油色变深,但不得变黑 |
≤ 20 |
≤0.2 |
≤ 0.2 |
≤ 10 |
≤0.08 |
≤ 0.1 |
≤ 10 |
****园区3号罐 |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1、成交价为采购方罐内价。入罐前费用预计20元/吨,由卖方承担。
2、供货方必须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如:从发货地至采购地的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等。
3、供货方在发货前必须提供能代表该批菜籽油所在地有资质检验单位的质检报告给采购方承储库,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采购方承储库按相关要求检验,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拒收;入库结束后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如达不到采购清单要求的,按整罐退货处理,并由供货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损失。交货时,买方按竞价采购清单部分相关指标进行逐车质量检验,合格的预入库(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入库结束后经买方油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满罐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的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同时卖方还须承担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保管费、代储费、银行利息等相关经济损失。 退货期限:自检测报告送达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内完成退货;卖方超期未拖走的菜籽油,买方有权进行销售。逐车检验时,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按规定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满罐检测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罐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卖方承担。
4、货款按入罐结束后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20%待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出具质检报告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供货方结算货款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所采购菜籽油,在满足此采购清单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满足生产时间为2024年8月1日以后生成加工的产品。其它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T 1536-2021、GB2716-2018、GB2761-2017、GB2762-2022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6、运输车辆为食用油专用运输车辆,随车携带《散装食用植物油油罐车前三载证明》,且在菜籽油发货地点装车结束后,须在所有可开启位置打上封签且拍照,并将能清晰辨别封签部位、编号及完整性的照片发送给买方。运输车辆到达买方指定入库地点后,买方扦样时检查封签是否完好,如发现封签编号不一致、遗失、破损等情况,买方有权拒收,拒收不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
7、联系人及电话:杜维136****5998 蒲权林 176****9259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