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正丰人才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标段补遗文件01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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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标段补遗文件01号
日期:2024-10-11

****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标段补遗文件01号

至各潜在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补充表—条款号3—补充条款2、设计成果完成后,设计人应及时提交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设计成果进行设计咨询、优化及经济指标审查,优化设计咨询服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计算,按以下方式承担:优化后设计概算控制投资成本减少金额≤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3%,为基本优化咨询服务费,由发包人向第三方全额支付,设计人不承担相关费用。优化后设计概算控制投资成本减少金额>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的 3%,优化咨询服务费中属于基本优化咨询服务费范围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余部分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的设计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现修改为:2、设计成果完成后,设计人应及时提交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设计成果进行设计咨询、优化及经济指标审查,优化设计咨询服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按以下方式承担:优化后设计概算控制投资成本减少金额小于或等于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3%时,确定为基本优化咨询服务费,由发包人向第三方全额支付,设计人不承担相关费用。优化后设计概算控制投资成本减少金额大于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的3%时,优化咨询服务费中属于基本优化咨询服务费范围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余部分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的设计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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