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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原采购公告第五条做以下更正: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