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市交通局要求,删除招标公告第3.4条要求,投标人在过去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公路工程合同中违约或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公路工程合同被解除或因不良业绩被**省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本条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有排斥投标人嫌疑,特此删除,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