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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12日我局对******公司100万千升/****基地(一期)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12日-2024年10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12-****936
通讯地址:****审批局二楼213窗口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公司100万千升/****基地(一期)项目 | 鞍生环台审字[2024] 034号 | 2024-10-12 |
| ******公司******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 | 鞍生环台审字[2024] 035号 | 2024-10-12 |
环评批复见
附件:035新奥能源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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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