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名称 | 国化湘建(湘****公司 | |
|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地址 | ****开发区大将北路008号02栋1楼102室 |
| 项目地址 | ****开发区**绿色化工片区 兴园路旁 | |
| 法定代表人 | 刘亮 | |
| 身份证号码 | 430************035 |
国化湘建(湘****公司:
你(单位)于 2024年 10月 10 ****经济开发区******处理厂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第 一 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 4 %, 512 元/㎡标准之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单、建筑面积复核报告、总平面图等资料,该项目本次报建总建筑面积4278.8㎡,其中综合楼面积1220.19㎡,门卫室32.29㎡,其余面积为污泥脱水间、臭氧间、机修间、仓库等生产性配套设施。按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 4 %核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为 50.1 平方米。
二、同意该项目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 512 元核算,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5651元。
三、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缴至 ****税务局 。该项目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备注:本决定一式两份,****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