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平塘县(GT-2024-7)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审批
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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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县(****)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发布时间:2024-10-14

黔南州**县(****)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委托单位:****

调查单位:****

2024年09月


1.前言

黔南州**县(****)地块(下文简称“该地块”)位于**省****县金盆街道新舟村,土地总面积17.8138亩(11875.85m2),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15313°,北纬:25.828036°(2000国家地理坐标系),权属单位为****。

该地块位于**省黔南州**县金盆街道新舟村,现状为荒地及居住用地。因**县城市发展需要,该项目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须对变更用地性质的黔南州**县(****)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于规划用途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3〕234 号)中的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地块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开展调查。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现状使用性质为荒地及居住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规定的居住用地(R),权属单位为****,为查清现有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为后续该地块的开发利用做决策,2024 年8月****特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公司接到任务后,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文件要求,于2024年8月~2024年9月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概述
2.1 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黔南州**县(****)地块;

地块位置:**省****县金盆街道新舟村;

建设单位:****;

地块面积:土地总面积17.8138亩(11875.85m2);

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07.315313°,北纬:25.828036°;

规划用地类型:居住用地(R);

地块四至范围:东侧紧挨迎宾大道,南侧邻近宁康路,****花园三期,北侧至围芦居民区。

2.2调查的目的和原则
2.2.1调查目的

1.污染源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识别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是否存在污染源,并初步识别黔南州**县(****)地块土壤是否具有潜在环境污染。

2.提出针对性结论及建议

在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黔南州**县(****)地块规划用途,提出针对性建议及措施,并给出地块是否需要进一步详细调查或直接给出地块能否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利用的明确结论,为地块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2.2调查原则

(1)针对性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等前期工作,根据地块特征、历史沿革和地块用途,本着“调查先行,治理在后”的原则,有针对性的确定调查方法路线。

(2)规范性

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导则和规范开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

资料收集、现场调查与人员访谈相结合,以现场勘查为基础,结合收集的资料分析地块受污染风险。

2.3地块勘界红线范围及土壤调查范围
2.3.1地块勘界红线范围

调查地块勘界红线范围:调查地块土地总面积17.8138亩(11875.85m2),项目区地块四至范围为:东侧紧挨迎宾大道,南侧邻近宁康路,****花园三期,北侧至围芦居民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块调查范围勘界坐标(2000 大地坐标系)如表 2.3-1 所示,调查地块勘界红线图与影像图叠加图及调查地块红线范围图详见图 2.3-1,且经比对得出地块勘界红线与地块实际边界吻合。

表2.3-1 调查地块边界红线拐点坐标

CGCS2000

编号

X

Y

编号

X

Y

J1

****962.85

****1364.20

J11

****020.49

****1369.42

J2

****940.57

****1348.17

J12

****023.67

****1384.90

J3

****908.63

****1347.15

J13

****924.56

****1522.72

J4

****857.54

****1417.63

J14

****918.06

****1523.79

J5

****834.39

****1400.99

J15

****894.50

****1506.94

J6

****889.80

****1323.94

J16

****908.02

****1489.57

J7

****903.73

****1321.66

J17

****904.59

****1486.89

J8

****938.50

****1346.68

J18

****951.53

****1417.78

J9

****941.95

****1346.40

J19

****965.35

****1397.43

J10

****957.89

****1326.01




2.3.2 土壤调查范围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现场踏勘的范围以地块内为主,并应包括地块的周边区域,周边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判定,结合现场踏勘,确定本次土壤调查范围为地块勘界红线外1km范围内的排放源,地块调查范围及与卫星图叠加图详见图2.3-2。

2.4调查依据
2.4.1 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改),2020.1.1;

(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2015.1.1;

(3)《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 年 7 月修订),2016.7.2;

(4)《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2020 年修订),2020.9.1;

(5)《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18.1.1;

(6)《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2018.****.26;

(7)《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1.1。

2.4.2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2016.5.28;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9.1。

2.4.3 部门规章

(1)《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发[2017]72号),2017.****.14;

(2)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2019.****.17;

(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3〕234 号),2023.****.12;

(4)《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 号),2021.****.31。

2.4.4 ****政府规章

(1****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 号),2016.****.26;

(2)《**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2018.****.18;

(3)《**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 5 月 31 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8.1;

(4)《****生态环境厅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9〕171 号);

(5******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黔自然资发[2020]10 号),2020.8.10;

(6)《**省建设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模板(试行)的通知》(黔环土[2021]6号)2021.****.5;

(7)《关于加快推进疑似污染场地初步调查的通知》(黔南环通[2018]17 号);

(8)《******厅****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意见》(黔自然资发[2020]10号)

(9)《黔南州大气、水、土壤污染****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联席会议办〔2019〕17号)

2.4.5 相关技术导则及规范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2)《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9)。

2.4.6 相关标准

(1)《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2.4.7 其他资料

(1)《黔南州**县(****)地块勘界红线图》;

(2)地块历年遥感卫星图;

(3)《**省区域地质志》

2.5 调查方法和技术路线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部 HJ25.1-2019), 结合地块环境调查的工作内容与程序(技术路线)详见图 2.5-1。我公司对应开展的 调查工作情况见下: 第一阶段土****公司主要是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查阅历史影像图等手段了解原地块使用、居民生活生产、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对收集资料进行分析,给出第一阶段的调查结论,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资料收集与分析

为全面了解该地块内部污染情况、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信息,我公司主要从正版91卫图助手、建设单位、****规划局、生态环境****调查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 )。

2.现场踏勘

为了解调查地块基本情况、判断污染来源和污染类型,我公司项目组对调查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已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调查地块历史用途是什么,是否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

(2)调查地块历史上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外来客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情况;

(3)调查地块历史上是否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调查地块是否收集到历史监测数据,如有,监测数据是否表明有污染;

(5)调查地块是否存在被污染迹象,若有,主要污染物是什么;

(6)调查地块是否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若有,周边污染源是什么;

(7)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是否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若有,是否发生过泄漏;

(8)调查地块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9)本地块是否动工建设若已动工建设,何时动工建设现状用途为。

3.人员访谈

主要采用面对面填写调查表、当面访谈的形式进行。与熟****村委会、****环境局、****规划局及当地居民等)进行访谈,获取并核实已有资料信息,补充获取地块相关资料信息。

4.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结合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当地的环境特征及地块历史影像资料,给出第一阶段的调查结论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3 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土地总面积17.8138亩(11875.85m2),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结合资料收集整理分析、人员访谈及地块历史影像,再通过对目标地块及勘界红线外约1km范围内现场踏勘,最终得出目标地块历史上作为农用地、居住用地、临时用地及仓库使用。地块内部历史上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目前地块内有固废堆放,为拆除原建筑遗留所致。现场踏勘过程未发现地块内部及相邻地块有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油品的贮存或地下输送管道等情况,也未发现地块内土壤存在被污染的迹象或痕迹;现场踏勘了解到周边居民生活垃圾按户收集、片区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置,未发现垃圾堆积的情况出现;生活污水经****处理厂进行处理,未见污水乱排的现象;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未发现土壤异常,也未发现地块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现场踏勘的得到的信息能有效印证历史卫星图片解译的信息。由此确定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地块内及地块外污染物迁移的影响可能性较小,地块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本次调查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按照07居住用地(0701城镇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4 建议

1、在地块开发过程中,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开展补充调查评估、补充修复等工作,直至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彻底清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若发现未使用完或遗漏的熏蒸剂原料,应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随意丢弃或置之不理。

2、****中心区域,在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责任单位应保护好地块及周边生态环境,做好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禁止向周边区域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废。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省/**/**县

备注:

附件(1)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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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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