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文号:辽采协示字〔2024〕14号)
根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陵大街29号
二、受让人
名称:******公司
场所:**市****二台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21449M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公司
开采矿种:硼矿、铁矿
开采规模:100万吨/年
地理位置:**市刘家河镇
开采范围面积:1.0632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拐点,X(起标高),Y(止标高)
1,****166.1177,****2261.0444
2,****468.0972,****1904.7990
3,****570.0994,****1685.7998
4,****278.1102,****0955.8492
5,****580.1122,****0930.8443
6,****639.1178,****1430.8470
7,****656.1226,****1870.8542
8,****656.1238,****2270.8602
开采标高:520米至90米。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
理由:符合《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矿权人在**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第二条第二款“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9日
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单位地址:****陵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24-****9228,传真:024-****9000
六、其他内容
无
****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