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2020-3号地块(地块编码:****)位于**省**市商****社区。四至范围:****海关项目、南至园区规划道路(育才路)、****中心****园区储备地块、北至园区储备地块。调查地块面积为8371.1m3(合12.557亩)。****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09.95909°、北纬33.84604°。根据《调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见附件5)及《**高新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土地利用现状图》(附件11),调查地块现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分类代码:09)。
****社区集体农用地,经陕政土批〔2011〕378号文件批准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征收为国有。2021年9月,******局将**高新区(****)2020-3号宗地移交******公司。根据《**高新区(****)党工委会议纪要(2022年1月29日)》(附件6),原则同意将**高新区(****)2020-3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性质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调查地块拟建设用途属于居住用地中城镇住宅用地(分类代码:0701)。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59条及《****生态环境厅******厅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中有关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据此,**高新区(********保护局下达了本次项目地块(调查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知书》(2024年6月21日,附件1)。
******公司(委托单位)接收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知书》后,于2024年7月31日委托******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托书详见附件2)。截止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无建设行为。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成立了调查项目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于2024年8月2日-8月3日对该地块及周围区域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2024年8月5日-8月6日,对收集到的调查地块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该地块是否存在土壤环境风险进行了综合分析;2024年8月7日-8月23日按照相关技术导则及标准要求,根据调查地块的实际情况编制了《**高新区(****)2020-3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