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局****分局2024年度辅警被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公司
地址:****市**区鹤龙街道鹤泰路10号
被投诉人:****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天润路333号
被投诉人:******局****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市**区市桥禺山大道15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寮步镇**路129号22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局****分局2024年度辅警被装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冠润公司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不实情况,所属行业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业行业,不是制造商,存在转包、分包的行为。2.冠润公司标书业绩及验收报告真伪、检测报告真伪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检验的相关资质提出质疑。投诉人要求1.****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2.****公司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进行查验。3.同时在****总局的中小****公司并不属于工业企业,****公司并非工业企业且非制造商,恳请****公司的所属行业。本机关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中对于“标书业绩及验收报告真伪”部分,因未在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该部分投诉予以驳回。对于“检测报告真伪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检验的相关资质”部分,投诉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本项目应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地址:**市**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020-****67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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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