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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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相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实现事前审查向事中事后监督的转变,维护我县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现就对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施范围。全县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需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审查方式。各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市招标投标负面清单》(见附件1),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的要求,由内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2),并随项目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

3.监督检查。县政数局对招标文件编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采用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具备相应招标条件的项目,****交易中心申请进场交易,县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等进行备案。

4.结果运用。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和影响公平竞争条款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改正。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检查意见后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拒不改正的,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并记录不良行为。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招标行为不规范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加大随机抽查的频次。

5.相关要求。各项目单位应切实履行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除按本通知要求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外,还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附件:1.**市招标投标负面清单

2.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电子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审查公布资料.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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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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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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