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港新城中央商务区XC-1-27a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辽宁-葫芦岛-龙港区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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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央商务区XC-1-27a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新**央商务区XC-1-27a地块位于**市**市**,中心坐标为东经120.610658°,北纬27.571227°,总占地面积约41927m2(合62.89亩)。地块南至****商务区1-26地块商住楼建设项目工地,西至**路,北至**路,****大道。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填海工程制造平地。根据《**新**央商务区XC-1-27a地块规划要点》(龙〔2024〕规划要点10号),**新**央商务区XC-1-27a地块用地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该地块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的居住用地(07),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温环发〔2022〕19号),本调查地块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甲类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对**新**央商务区XC-1-27a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可知:

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新**央商务区XC-1-27a地块土壤检出指标的最大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地下水采样分析阶段,地下水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色度、浑浊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硫酸盐、钠、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肉眼可见物等10项指标不满足地下水IV类水质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嗅和味、浊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氨氮、钠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且调查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用作其他用水开发,无地下水经口摄入和皮肤接触的暴露途径。因此,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不开发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标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较小。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新**央商务区XC-1-27a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性质要求,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行下一阶段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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