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公安局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项目澄清公告(第1次)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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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项目澄清公告(第1次)

发布日期: 2024-10-16

项目名称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项目
项目编号 ****
交易分类 服务类 所属管辖范围 市本级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我公司于2024年9月26****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收到潜在投标人对****房屋结****政府采购编号:CSCG-202****40060)的疑义,经研究核实,现澄清如下:

潜在投标人对提问如下:

1、根据招标文件P25,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部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拟任其他人员评审标准中,“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计8分.....” 提问: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必须为建筑工程的专业职称还是工程类专业职称也可标书代写

2、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P4商务评审第3点:要求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中(除项目负责人)每有1名检测工程师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含主体结构专业)。 事实依据: 该证件由各地住建部门主****协会颁发经过统一培训,通****协会颁发。****协会对证件名称的要求不同,所以颁发的证件名称有细微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本次招标所在地为**省,颁发机构为**省****协会,颁发证书名称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含主体结构专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以,招标文件P4商务评审第3点带有明确的排它性,需修改为不限定区域和单位颁发的同类型资格证书,如省外所属的建设工程建设工****协会颁发的《建筑工程检测试验人员、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等其他同类资格证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标书代写

经研究核实,现澄清如下:

1、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2、 详见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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