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序号 | 品种 | 产地 | 生产年限 | 粒型 | 储粮形态 | 等级 | 数量合计(吨)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分仓数量(吨) | 品质指标 | 质量指标 | 食品安全指标 | 实际储存库点日出(入)库能力 (吨) | 收货铁路站点(**) | 实际储存库点到收货站点距离(公里) | ||||||||||||||
| 脂肪酸值(KOH/干基)/(mg/100g) | 色泽气味 | 品尝 评分 值( 分)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水分(%) | 色泽、气味 | 杂质(%)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铅(以Pb计)(mg /kg) | 镉(以Cd计)(mg /kg) | 总汞(以Hg计)(mg /kg) | 无机砷(以As计)(mg /kg) | ||||||||||||||
| 24C 24XJD 1021 03 | 中晚籼稻 | ** ** ** | 2024年 | 长颗粒 | 散装 | 国标 三等( 含)以上 | 3500 | ****中心 | P1-1 | 2300 | ≤21.0 | 正常 | ≥70 | ≥75.0 | ≥44.0 | ≤13.5 | 正常 | ≤1.0 | ≤5.0 | ≤1.0 | ≤2.0 | ≤7 | ≤0.2 | ≤0.2 | ≤0.02 | ≤0.35 | 200 | **站(仅能卸包装粮)、**改貌站 | **站7公里、**改貌站30公里 |
| P2-1 | 1200 |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板前费为30元/吨(包装/散装),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根据卖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生产年限必须一致,发货地仅能为一个。
3、发运前,买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看样。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入库前卖方及时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发运期间,买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标的入库仓房为新仓,本次装粮系初始装粮,按照《****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需对初始装粮新仓进行压仓实验,入库期可以**。
4、入库地点****中心仓库,相关储粮设施(含地磅,库区道路等)已建成,无法临时改造,建议拟参与的投标人先行联系买方进行实地考察后制定运输及入库方案;未进行实地考察造成中标后无法运输或入库的,由卖方自行负责。如因卖方无法运输或无法入库影响买方要求的入库期,超期入库按卖方违约处理。
5、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需除杂后方能入库,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来粮杂质>1.0%,≤1.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2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杂质-国家标准杂质含量)/(1-国家标准杂质含量)]×2),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杂质>1.5%的拒收。来粮水分≤13.5%直接入库;水分>13.5%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入库过程中,买方做好逐车检验工作,入库中晚籼稻谷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对不符合清单质量要求的粮食可以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改革局认定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虫粮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食,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
6、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7、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
8、入库粮****改革局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退货。退货造成的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9、结算方式:以仓为单位,各仓入库完成后,各仓粮****改革局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合格达到买方要求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等),经县有关部门验收后结算货款。如质量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检验费由卖方承担。
10、**县****公司联系人:业务,张锋林 138****3194;储运,李仕刚 139****3649。
11、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2、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