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2022-G-17号(青海省农作物南繁基地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审批
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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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22-G-17号(****基地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发布单位:**** 开始公示时间:2024-10-17 17:25
项目名称 **县2022-G-17号(****基地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公示单位 ****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二类用地
公示时长 15天 公示时间 2024-10-17 17:25 至 2024-11-01 17:25
行政区划 **省-**-**县 地块面积(m2) 6667.00
地块规划用途 科研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检察院南面武装部训练场西面
经度 101.865186 纬度 25.723166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2024-06-02 至 2024-09-20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单位联系人 李毅超 单位联系电话 151****0042
土壤是否超标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地下水是否超标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李毅超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151****0042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政府 土地使用权人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尹润金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182****9910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省**市****园区经二路60号
报告主要结论

1、基本信息

**县2022-G-17号(****基地建设项目)地块位于**县元马镇,地块西侧为国有建设用地预留空地,再往西为居民用房,****武装部训练场,****检察院,北侧紧临科兴街,市政道路已建设完成,有敷设成熟的市政管网,****停车场(货物堆放点)。****中心点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01.865186°,北纬25.723166°,地块总面积6667m2(10亩),其中包括建设用地(含晒场)1383.98m2,道路广场用地2917.06m2,绿化用地2365.96m2,建设内容包括研究试验楼、农机库及值班室,总建筑面积1710.49m2,建筑面积533.09m2。

2、资料收集

序号

类别

资料名称

获取途径

备注

1

基本资料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元2022-28号)

****农业农村局

/

《不动产权证书》(**县第****696号)

/

《****基地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2024.6)

/

《****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地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青农函〔2023〕107号)

/

场地现状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2

场地历史

变迁资料

场地未来土地使用功能规划

人员访谈

该场地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与周边居民沟通询问

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3

区域地质及环境资料

场地周边土地使用现状

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场地周边土地历史使用情况

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影像

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2023年第四季度**县质量环境状况公报

****政府信息公开

/

4

场地周边相关材料

1km范围内工业企业分布

现场踏勘和91卫图助手

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周围敏感目标分布

现场踏勘和91卫图助手

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

5

地质勘探相关资料

《****基地建设项目拟建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阶段)》

****农业农村局

/

3、现场踏勘

位置

踏勘内容

踏勘描述

项目地块

地块内土壤异味情况

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

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情况

污水池或地表水体污染情况

罐、槽泄漏

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相邻地块

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

罐、槽泄漏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

敏感目标

居民区、学校、公共场所、地表水体

4、人员访谈

本次访谈对象土地使用者1人,自然**局管理人员1人、生态环境部门人员1人,政府管理人员、地块周边区域工作人员或居民7人,总数10人。

5、结论

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可以确定调查地块上没有贮存、处置、利用过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地块周边区域不存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也未发现任何污染源,周边环境也没有明显污染源。通过现场快筛记录可知,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快筛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科研用地(A35)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同时,地块不存在外来土壤、工业废渣和灌溉用水污染的可能。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束。调查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科研用地(A35)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标准。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到第一阶段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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