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关于对河南省熙康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5000吨粉面制品肉制品调料类等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
河南-新乡-原阳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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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分局 关于对****年产25000吨粉面制品 肉制品 调料类等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0-1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16日,我局对****年产25000吨粉面制品、肉制品、调料类等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原环审〔2024〕26号

****环境局**分局

关于****年产25000吨粉面制品

肉制品 调料类等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25MA3X4DAC1K)关于《年产25000吨粉面制品、肉制品、调料类等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2024年10月1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黄河大厦后)

邮 编:453500 联系电话:0373-****192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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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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