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医院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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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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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集团于2024年10月15日15时30****公司以书面方式递交的关于****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项目采购过程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

我集团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我****公司未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未提供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设备明细表’为由,对我公司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的质疑事项,具体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需求”中明确了“本‘项目需求’中标注‘▲’项的条款以及磋商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条款均属于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对实质性要求若有任意一项不满足,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需求”中包括附件1《****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设备明细表》在内的“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明确标明了属于“▲”项实质性条款。

磋商小组对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了符合性评审。****小组签署的评标报告,贵公司于响应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商务要求承诺响应表”中未对《****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设备明细表》具体内容作实质性响应,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项实质性要求,根据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22条第(9)款规定,磋****公司未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经核查,****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错漏情况。

二、贵公司质疑函中就质疑事项提出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已于2017年10月1日废止。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的法律依据不适用。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公司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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