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2024年版)

审批
河北-张家口-怀来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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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0-18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国土**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6.《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一条
7.《******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4号)第一条

8.《****办公室关于规范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报批材料和文本格式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发〔2023〕3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1.《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十七条
2.《**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政府令〔2008〕第16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利用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成果利用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3.《**省矿产**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占用自然**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一定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破坏性开采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3.《**省矿产**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占用自然**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一定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的
行政处罚
对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1994年3月26日公布施行)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占用自然**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一定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1.《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
2.《**省矿产**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占用自然**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一定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占用自然**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一定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占用自然**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一定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7月29日《****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占用自然**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一定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一定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检查

测绘行业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2.《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2015年6月26日施行)第三条
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2014年8月1日施行)第三条
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国自然**部令第5号,2019年7月24日施行)第四条
5.《**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政府令〔2011〕第11号,2012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
6.《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体字〔1995〕15号,1995年7月1日施行)第三条
7.《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2007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
8.《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2016年1月1日施行)第四条
9.《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国测法发〔2016〕4号,2016年4月9日施行)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测绘资质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管辖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1.检查责任: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内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56号,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基础地理信息测制、加工、处理、提供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内测绘成果汇交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1.检查责任: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监督管理

****

《**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政府令〔2013〕第12号,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和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不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5.《国土**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全文
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全文

1.监督责任: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责任: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责任: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责任: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及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机关依法处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监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部令第44号,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自然**部令第5号公布)第二十二、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三十一条

1.监督责任:对本辖区内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1.审查责任: ****政府自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等)和有关证据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依法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然**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必要时对争议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级自然**行政主管部门。
4.裁决责任: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然**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说明处理结论、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并****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执行责任: 生效的法律调解书和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2.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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