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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规划局**分局 | |||
| 地址: | **市**区四**路700号太河商务楼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处罚标准] | 备注 |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浙财综[2016]16号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四]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分别对应[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城市规划区的认定以设区市、县[市]域****中心**规划范围为依据。项目性质的认定,以权限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为依据。 | |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详见文件 | |
| 3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详见文件 | |
| 4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详见文件 |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
| 5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财综〔2009〕24号、财综〔2009〕50号、浙财综字(2007)121号、浙财综字〔2006〕148号、财综〔2006〕48号 | 详见文件 | |
| 6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厅字〔2017〕12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2021〕19号 | 详见文件 | |
| 7 | 海域使用金收入 | 《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财综字[2009]23号、甬财政发[2020]944号、财综[2018]15号、财综[2008]71号、财综[2007]10号、财综[2006]24号 | 根据用海类型的不同,有25种征收标准 | |
| 8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厅字〔2017〕12号、财综〔2023〕10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2021〕19号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拍挂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
| 9 | 罚没收入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 | 《**省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自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 |
| 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 | 浙财综字[2007]23号 | 详见文件 | 含出让、划拨、租赁、变更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款收入 |
| 11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第76号,浙价费〔2017〕16号,甬财综〔2021〕737号,甬财综〔2022〕861号 | 详见文件 |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
| 12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 《**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仑政办(2023)100号) |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考虑到目前土地取得成本难以核定,试点期间暂按简易办法征收,以土地成交总价款的20%征收调节金。(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出让方按土地成交总价款的20%缴纳调节金;(二)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再转让方应当按照使用权取得金额与再转让收入总额或土地评估价差额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按再转让收入的20%缴纳调节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