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安设〔2024〕3号
梧****公司:
《**市**区新地镇朝元上坎山高岭土矿(30万t/a**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设》)及审查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6号令,2015年****总局第77号令修正)等相关规定,我局委托****对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详见附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安设》通过审查。修改后的《安设》符合《****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内容符合工程实际,采取的应对措施合理可行。
二、矿山基建期为2024年2月28日-2025年12月16日。超出基建期后,矿山未取得基建期延续批复或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开工建设或进行采矿。
三、本意见审查内容仅为《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171****3233)**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情况,《安设》中提及的其他设计不属本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范围。
四、本项目(包括排土场)在实施露天开采、安全隐患整治前,须先取得林业、土地和环保等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基建施工。
五、本项目如有涉及超出**范围的相关安全施工,须取得自然**、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批复,否则不得开工建设。相关安全施工产出的未完成矿产**权益处置的矿产品,你公司不得私自处置,应交由矿****人民政府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对外销售,销售收入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六、你公司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安设》进行基建施工,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经营。
七、该项目的规模、设备等发生的;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改变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应当及时向我局申请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八、请市直相关部门转发本审查意见到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九、《采矿许可证》失效则本意见自行失效。
附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市**区新地镇朝元上坎山高岭土矿(30万t/a**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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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