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让350481-05-A-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审批
福建-三明-永安市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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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文号 永政地〔2024〕61号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4-09-30
标题 ****关于拍卖出让350481-05-A-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有效性 有效 有效 失效 废止
****关于拍卖出让350481-05-A-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17 16:20



******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350481-05-A-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永自然资〔2024〕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拍卖出让方案

同意你局提交的350481-05-A-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二、本次拍卖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350481-05-A-03地块位于****区大帝永隆小区北侧,规划总用地面积8888平方米,系经《****政府关于**市2012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162号)文件批准农转用及征收茅坪村集体园地1222平方米、林地4572平方米;经《****政府关于**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460号)文件批准农转用及征收茅坪村集体其他农用地775平方米、园地1488平方米、林地617平方米、村庄及城市用地214平方米。本次拍卖出让888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容积率≤0.9,绿地率≥30%,建筑密度≤25%,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出让年限商服用地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四十年。地块内的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出让年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五十年。

三、竞买人范围

凡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须单独申请。

四、地块建设要求

1.该地块建设竞得******局地块规划条件(永自然资规〔2024〕条字1-1号)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否则视为违约,将承担相应责任。

2.竞得人须按照我市市政设施、环保、通讯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地块土地平整及完善给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3.地块内涉及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按照****建设局关于《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的函》(永建函〔2021〕14号)执行。

4.若竞得人将本次拍卖标地用于企业总部项目建设,******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闽自然资〔2020〕51号)相关规定,企业总部项目的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应整体自持,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抵押。

五、土地拍卖出让起始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

土地出让价格的确认及缴交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底价),参考三家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取最高值(1363.42万元)和地面物拆除残值评估结果(19.82万元)合计取整,以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万元整(¥****0000元)为拍卖起始价推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增价幅度分别为等于或大于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500000.00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000.00元)。地价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交易契税、土地勘界定桩费等相关税费。

土地出让价款交款方式:第一期在土地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原已缴交的保证金);第二期:在土地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交清土地出让价款余款。

土地出让契税按《**省贯彻〈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

六、土地交付

土地交付状况为土地交付时的现状,即宗地红线外三通,红线内场地未平整,竞得人须自行负责场地平整。地块交地责任人为永****集团****城管局,若竞得人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于拍卖成交后一年内由交地责任人交付土地,若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交,交地时间另行确定。

七、手续办理

1.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即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你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3.拍卖成交价款即该地块的总地价,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成交价款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八、工作要求

拍卖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并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出让程序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和《**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拍卖出让。

接文后,请你局即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政务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实行拍卖交易,并抓紧开展拍卖出让各项工作。

****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局:

你局《关于拍卖出让350481-05-A-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永自然资〔2024〕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拍卖出让方案

同意你局提交的350481-05-A-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

二、本次拍卖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350481-05-A-03地块位于****区大帝永隆小区北侧,规划总用地面积8888平方米,系经《****政府关于**市2012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162号)文件批准农转用及征收茅坪村集体园地1222平方米、林地4572平方米;经《****政府关于**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460号)文件批准农转用及征收茅坪村集体其他农用地775平方米、园地1488平方米、林地617平方米、村庄及城市用地214平方米。本次拍卖出让888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容积率≤0.9,绿地率≥30%,建筑密度≤25%,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出让年限商服用地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四十年。地块内的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出让年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五十年。

三、竞买人范围

凡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范围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须单独申请。

四、地块建设要求

1.该地块建设竞得******局地块规划条件(永自然资规〔2024〕条字1-1号)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否则视为违约,将承担相应责任。

2.竞得人须按照我市市政设施、环保、通讯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地块土地平整及完善给排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3.地块内涉及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按照****建设局关于《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的函》(永建函〔2021〕14号)执行。

4.若竞得人将本次拍卖标地用于企业总部项目建设,******厅关于印发《若干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分类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闽自然资〔2020〕51号)相关规定,企业总部项目的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应整体自持,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分割登记发证,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分割抵押。

五、土地拍卖出让起始价、增价幅度、竞买保证金

土地出让价格的确认及缴交方式。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底价),参考三家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取最高值(1363.42万元)和地面物拆除残值评估结果(19.82万元)合计取整,以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万元整(¥****0000元)为拍卖起始价推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增价幅度分别为等于或大于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500000.00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000.00元)。地价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交易契税、土地勘界定桩费等相关税费。

土地出让价款交款方式:第一期在土地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交清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原已缴交的保证金);第二期:在土地拍卖成交之日起60日内交清土地出让价款余款。

土地出让契税按《**省贯彻〈中华人民**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缴纳。

六、土地交付

土地交付状况为土地交付时的现状,即宗地红线外三通,红线内场地未平整,竞得人须自行负责场地平整。地块交地责任人为永****集团****城管局,若竞得人按期缴交土地出让金,于拍卖成交后一年内由交地责任人交付土地,若竞得人未按时足额缴交,交地时间另行确定。

七、手续办理

1.拍卖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即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之日起10日内与你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3.拍卖成交价款即该地块的总地价,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出让价款。成交价款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八、工作要求

拍卖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并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出让程序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部令第39号)和《**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拍卖出让。

接文后,请你局即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政务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实行拍卖交易,并抓紧开展拍卖出让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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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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