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南湖街道“物管城市”服务项目合同(2024年)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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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街道“物管城市”服务项目合同(2024年)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区**街道“物管城市”服务项目合同(2024年)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区**街道“物管城市”服务项目合同(2024年)

合同金额(元):****5386.66

中标供应商:润加物业****公司(联合体成员名称:**市****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甲、乙双方于2024年5月28日签订《**区**街道“物管城市”服务项目合同》(下称“原合同”)和《**区**街道“物管城市”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2024)》(下称“补充协议”),原合同、补充协议服务期从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根据《**市城市环境****指挥部第一百二十六次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的文件要求,经区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原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区**街道“物管城市”服务项目合同垃圾分类督导宣传等服务采购补充协议》,在垃圾分类督导宣传等服务采购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与原合同、补充协议有冲突的地方,以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一、垃圾清运补充采购
1、将原合同中“垃圾清运量”的表述调整为“垃圾清运量(含家庭厨余固渣)”。
2、将原合同中“垃圾清运量。本项目的垃圾清运量为148.56吨/日(具体见附件),合同履行期间,垃圾清运量连续6个月增量并达到3%及以上的,甲方按垃圾清运中标单价的50%进行补充采购,****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垃圾清运量(含家庭厨余固渣)。本项目的垃圾清运量上限量为148.56吨/日(具体见下表),合同履行期间,月垃圾清运量未达到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末端厂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计算及支付;月垃圾清运量达到或超过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上限量计算并支付。月垃圾清运量上限按照日垃圾清运量上限量乘以当月天数计算得出”。
服务期内,本项目辖区范围内**垃圾转运站的管理、维护及前述垃圾转运站覆盖范围内的新增垃圾量一并纳入本项目垃圾清运服务范围。以上条款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垃圾分类督导宣传服务调整
根据《**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关于督导管理的要求,结合**区实际,2024年第三季****政府付费督导,并于****政府付费督导,现就垃圾分类督导宣传服务达成以下内容:
(一)调整垃圾分类督导宣传服务内容
1.将原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第(四)项”的“1.集中分类投放点督导服务”及相关内容,修改为:2024年第三季度结合原合同及甲方要求调整辖区内集中投放点的督导服务,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至合同结束取消该项垃圾分类督导服务内容,同步调整取消督导员进行桶边督导所需的集中分类投放点工具采购内容。
2.将原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第(四)项”的“2.垃圾分类宣传培训服务(3)督导员培训服务”,修改为:每月对桶边督导或巡回督导的物业单位、城市管家、股份公司、环卫企业等投放管理人开展一次培训活动,提升投放管理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分类能力。
3.将原合同“第二条服务内容第(四)项”的“4.分类设施日常维护”,修改为:包括对宣传标识更新,破损标语标牌、投放点桶罩磨损脱漆进行喷漆等的维修更新。
4.除去以上三点,垃圾分类督导宣传服务其他内容不变,按原合同履行。
(二)垃圾分类督导及宣传服务费支付方式
将补充协议4.3“第(二)项 支付方式”及原合同“第五条第(二)项支付方式”中关于“垃圾分类督导及宣传服务费”约定修改为:垃圾分类督导及宣传服务费用分为垃圾分类督导费用、集中分类投放点设施维护费用和垃圾分类宣传费用。每月垃圾分类督导费用为人民币319231.4元,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垃圾分类督导费用按照每天费用为319231.4×12÷198÷365=53.01元/人/天进行据实核减,2024年10月1日起,每月扣除该项垃圾分类督导费用;每月集中分类投放点工具费用调整至设施维护费用中,即每月集中投放点设施维护费用为14576.1元;每月垃圾分类宣传费用为29446.6元。综上,2024年10月1日起,集中分类投放点设施维护费用和垃圾分类宣传费每月共计人民币44022.7元(大写:肆万肆仟零贰拾贰元柒角)计算。
三、本协议的约定仅限于甲乙双方之间垃圾清运服务和垃圾分类督导宣传服务以及与垃圾清运服务和垃圾分类督导宣传服务相关或因此引起的事项,对原合同其他服务事项不产生影响。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市城市环境****指挥部第一百二十六次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协议。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5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地址:**市**区**街道南极路21号**大厦附楼

传真:0755-****3429

合同备案机构:****财政局****中心

地址:**市**区文锦中路1008****中心大厦

联系电话:0755-****6674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保障中心。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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