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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县城乡供水一****水厂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诏自然资地〔2024〕39号)收悉。结合2024****管理委员会研究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政府关于**县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456号)批准的1.999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划****公司作为**县城乡供水一****水厂工程建设用地;该宗地位于四都镇,具体位置及四至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该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不得改变批准的土地使用用途。
三、你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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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