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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10-18 15:23
| 90天 |
| 其他 |
| 80,000元 人民币 |
| 4,022,831.18元 人民币 |
| 房建施工-综合评估法 |
| 1、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48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类似项目业绩(3.0分):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10kV(或以上)电力迁改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1.5分,最高得3分。 注:(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以提供集中交****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 (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 (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上述资料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修改为: 类似项目业绩(3.0分): 投标人提供近三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以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320万元或以上电力工程施工业绩的,每个得1.5分,最高得3分。 注:(1)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中,中标通知书必须是集中交****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方为有效;若中标通知书无法证明是集中交****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或发布的,则可以提供集中交****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公示)网页截图证明。 (2)若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项目业绩要求。 (3)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上述资料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