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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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城罚决字〔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20:31

当事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董事长

根据****建设局(咸住建移字〔2024〕第2号)移交的违法线索资料,经初步审查,本单位于2024年4月23****公司涉嫌转包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将所承****殡仪馆建设项****殡仪馆附属增加工程建设项目于2019年5月20日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邓*胜承建,并签订建筑工程内部垫支承包合同。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1.****建设局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的案件线索资料:****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2826民初2339号;****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6执1413号;****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鄂2826执1314号;****法院2020年1月27日的开庭笔录(2021)鄂2826民初47号;2.邓*胜个人对*********公司****殡仪馆建设项目的承诺书;3.2024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邓*胜的询问笔录;4.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徐*的询问笔录。以上4份证据证明涉案主体*********公司与涉案个人邓*****殡仪馆建设项目上已构成转包的违法行为。

(三)1.****殡仪馆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公告;2.*********公司****殡仪馆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3.****殡仪馆建设项目工程的合同协议书;4.****殡仪馆竣工验收会议纪要;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殡仪馆附属增加工程中标结果公告、施工合同。以上6份证据****殡仪馆建设项目工程由*********公司中标,签约合同价****2301.25元,该建设项目开工时间2019年4月10日,竣工日期2022年7月12日;****殡仪馆附属增加工程签约合同价****035.57元。

(四)1.2024年4月9日****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的询问笔录;2.****建设局执法人员对邓*胜的询问笔录;3.*********公司与邓*胜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垫支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一份;4.建筑起重设备一体化服务合同一份;5.水泥购销合同一份;6.徐*与邓*胜聊天记录截屏一份;7.徐*与水泥供货商陈忠智的聊天记录截屏一份。以上7份证据证****殡仪馆项目建设工程开工后,部分前期工程由*********公司施工建设,后又与邓*胜签订合同达成协议将该建设工程转包给个人(邓*胜)施工,并达成协议以工程合同总价提取百分之二的金额作为万****公司的管理费。

(五)2024年7月9日,****执法人****殡仪馆****民政局调取2019年至2024****民政局支付*********公司资金明细。该****民政局向*********公司共计支付****1820元,****殡仪馆项目共计支付****2820元(民工专户:****000元,法院划转:600000元),附属增加工程项目共计支付****000元(法院划转350000元)。

(六)2024年7月16日,*********公司经营负责人文*华到咸****执法大队递交的****殡仪馆建设项目附属增加工程的税收凭证及相关资金收支情况。该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所支付的****1820元****殡仪馆****殡仪馆附属增加工程两项,****殡仪馆项目共计支付****2820元,后经*********公司与建设单位核对有100000元未开票金额,所以共计支付****2820元,附属工程开票金额为****000元。

(七)1.2024年7月29日*********公司经营负责人文*华到咸****执法大队提交邓*胜对相关资金的情况说明一份;2.****殡仪馆建设项目进出账一览表一份;3.附属增加工程进出账一览表一份;4.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徐*****殡仪馆建设项目的第二次询问笔录;5.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邓*胜****殡仪馆建设项目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以上5份证据证明*********公司****殡仪馆****殡仪馆附属增加工程转包给邓*胜,截止2024年8月16日并未收取到原先约定的管理费。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城罚先告字〔2024〕第9号),告知了拟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相关权利。你公司在2024年8月30日提交了《履行权利申请书》对此案进行陈诉申辩,你公司所诉意见:****公司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是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的0.5-1%,****机关按0.7%是较重处罚;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公司认为该项目已经进行审计,根据初审结果,工程价款审计金额为****1820.00,其中法院扣划950000元。(三)根据****建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你公司认为存在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目前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处于亏损状态,本次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本案没造成危害后果并已自觉改正,按国家及本县政策均可不予处罚。****机关表述就该项目并没有获取违法所得,而且不但没有收取管理费,该工程的垫资款还有771457.8元尚未收回。

****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公司所涉案情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具体情况适用幅度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罚款”的范围,且你公司在此案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所以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机关的调查,该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为****1820****殡仪馆附属增加工程)与你所诉无异。****公司申请从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角度考虑减轻或从轻处罚,企业经营存在一定困难,疫情过后连年亏损。为持续推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速,本机关决定予以采纳。****机关认为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且执法人员无法认定及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已收取管理费。本着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本案中所涉违法所得,决定不予追究。

****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经本****小组讨论,认为****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机关集体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并结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市场监管类第十一项第二款情形之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元玖角贰分(****1820×0.6%=125710.92元)。

2.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肆拾贰元陆角陆分(125710.92×6%=7542.66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管理局,账号177********0003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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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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