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11〕19号地块

国土-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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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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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 **市
项目名称: G〔2011〕19号地块
项目位置: ****环保局旁
供应面积(公顷): 0.288382 存量面积(公顷): 0.288382
土地用途: V3-****0203 供地方式: 拍卖出让
土地使用年限: 70 行业分类: 房地产业
土地级别: 三级 成交价格(万元): 1540.000000
分期支付约定
支付期号 约定支付日期 约定支付金额(万元) 备注
因受出让合同录入格式限制,出让合同中有几个条款填报不准确,修正如下: 1、出让合同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商业用地,其中商业用地面积按北自然资规条〔2024〕184号文确定的商业建筑面积来确定。 2、出让合同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3、出让合同第十条:成交后1个月内付清土地价款,成交后15日内支付土地价款不得少于50%,余下的土地价款在成交后1个月内付清。 4、出让合同第十三条:建筑总面积不高于9505.35平方米,不低于4320.62平方米。 5、出让合同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6年1月17日之前开工,在2029年1月17日之前竣工。受让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提前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出让人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6、出让合同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内住宅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商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使用权人: ****
约定容积率:
下限: 1.500 上限: 3.300
约定交地时间: 2025-01-17
约定开工时间: 2026-01-17 约定竣工时间: 2029-01-17
实际开工时间: 实际竣工时间:
批准单位: **** 合同签订日期: 2024-10-18
招标进度跟踪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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