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食堂用具(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重****公司
地 址:**市**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305号
被投诉人1:****学校(盐****中学校)
地 址:**县桐子林镇银星街36号
被投诉人2:**双映****公司
地 址:**省**市**县月潭街1号附45号
中标供应商:****
地 址:**省**市**区**街道承顺街399号18栋1-3层1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4年8月26日,**双映****公司****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更正公告;2024年8月30日,**双映****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4年9月2日,**双映****公司****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4年9月5日,****学校(盐****中学****政府采****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菜墩(绿色)、菜墩(黄色)、菜墩(菜墩)属于提供无证厂家生产的产品牟取中标,所以该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的,无效的,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成交结果也应判定为无效中标。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72.双门消毒柜,制造商为**优佰特厨房****公司。该项产品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牟取中标,所以该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的,无效的,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故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成交结果也应判定为无效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代理机构就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问题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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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