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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结果的公示
为加强和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精神以及《**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规定,经实地评估,报**区定点****领导小组审定,拟确定下列******区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地址 |
******区来尔康大药房(个人独资) | 易进华 | ******区翡翠路2015号 |
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以真实姓名向****(电话:0833-****335)反映。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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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